(2015)南法民初字第09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邓沁与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沁,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074号原告邓沁,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特别授权),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特别授权),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6楼44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9932-3。法定代表人谭春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鄢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邓沁与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沁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沁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50元,由邓沁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罗远西人民陪审员 邹崇跃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文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