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宗珊珊与茌平县太行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239号申请执行人:宗珊珊,女,汉族,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人:茌平县太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王善岗宗珊珊与茌平县太行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联动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没有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