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于国枫与赵田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枫,赵田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于国枫,男,生于2001年2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刘峥(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975年4月14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商毅,男,章丘诚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赵田厚,男,生于1960年11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受理的原告于国枫诉被告赵田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且过付完毕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国枫自愿撤回对被告赵田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国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国枫负担。审 判 长 王 玲人民陪审员 牛丽霞人民陪审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忠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