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邓刚、辜锡贵与XX退赔赃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刚,辜锡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邓刚,男,生于1978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高坡镇三垭村12组5号。申请执行人:辜锡贵,男,生于1981年3月2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东溪镇大石村3组38号,。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76年1月1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元坝镇井坝村1组。本院在执行邓刚、辜锡贵与XX退赔违法所得赃款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有关XX退赔邓刚、辜锡贵违法所得赃款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启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