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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执字第5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泽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709号罪犯赵泽勇,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沾益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8)曲中刑初字第2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泽勇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报告人赵泽勇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5月2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查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赵泽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泽勇系十年以上暴力犯、数罪并罚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零六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3年7月19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3月18日止。罪犯赵泽勇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5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泽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泽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2013年7月19日起至2032年4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