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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77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殷晓、肖兴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晓,肖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77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殷晓,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肖兴国,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殷晓与肖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鲁13民再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肖兴国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方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肖兴国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方信用社62xxx19账户上的50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