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盘锦辽滨恒瑶房屋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与周传宝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辽滨恒瑶房屋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周传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601号原告:盘锦辽滨恒瑶房屋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海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海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周传宝,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昌邑区。原告盘锦辽滨恒瑶房屋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与被告周传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希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辽滨恒瑶房屋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希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