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黄丽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黄丽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瓯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委托代理人狄燕、徐巧英,福建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丽丽,女,汉族,住建瓯市。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丽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丽丽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初通过网络联系建立恋爱关系,经过不足一个月的接触于2013年8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极短,婚后,发现原、被告性格差异巨大,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婚后不久,双方长期分居。2014年6月,原告向建瓯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5)瓯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请离婚,离婚诉请第一次被本院驳回以后,原、被告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未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夫妻双方仍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以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本案事实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故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能恢复,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丽丽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毅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丹附法律主要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都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宣判笔录时间:2015年10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建瓯市人民法院东游法庭审判员:杨毅峰书记员:陈希案由: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丽丽离婚纠纷。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未到庭宣读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丽丽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