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边卫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轶,边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王轶法定代理人王川琴被执行人边卫军申请执行人王轶依据生效的(2010)兴民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边卫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2013年抚养费4800元(共计12个月,每月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将上述款项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兴民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