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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6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胡炳川与被告江北区黑铁锅火锅馆,杨应中、冉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炳川,杨应中,江北区黑铁锅火锅馆,冉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072-1号原告胡炳川,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委托代理人周克华,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应中,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江北区黑铁锅火锅馆,住所地重庆市五江路12号附36号。经营者杨银川,男,1989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冉光平,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彭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炳川与被告杨应中、江北区黑铁锅火锅馆、冉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炳川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炳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炳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炳川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思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