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尤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王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继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