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志菊、翟丽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张志菊,女,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翟丽丽,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菊与被告翟丽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菊于2015年10月29日以自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富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志菊负担。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