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国一×与袁××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国一×。委托代理人曲骆,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上诉人国一×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曲骆,被上诉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初通过婚介公司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国二×。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原告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国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被告从珍惜夫妻感情和对家庭负责的角度出发,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从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状况等角度综合考虑,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多沟通,多交流,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国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上诉人国一×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起诉请求。被上诉人袁××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均系再婚,通过婚介公司介绍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审法院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及婚后感情状况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国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琳审判员 李 铁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全超速录员 郭光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