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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小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韩淑枝诉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191号原告韩淑枝,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李春军,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惠民路。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科帅,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原告韩淑枝诉被告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淑枝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淑枝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淑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韩淑枝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