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雪梅与缪小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梅,缪小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吴雪梅。被告:缪小芬。原告吴雪梅诉被告缪小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雪梅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雪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淼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