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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周兴仁与高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仁,高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周兴仁,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高捷,男,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住济阳县原告周兴仁与被告高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捷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仁撤回对被告高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周兴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宗乃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梦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