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与被告威海瑞洋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海瑞洋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威海瑞洋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38652-2,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576号。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祝,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云,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威海瑞洋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丛明霞人民陪审员 周玉明人民陪审员 姜茂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