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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与被告威海瑞洋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海瑞洋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威海瑞洋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38652-2,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576号。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祝,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云,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威海瑞洋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丛明霞人民陪审员  周玉明人民陪审员  姜茂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