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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青神裕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神裕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732号原告青神裕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明。委托代理人杨尚东。委托代理人龚学明。被告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神裕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神裕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青神裕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神裕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由原告青神裕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蒋登祝人民陪审员  左都元人民陪审员  曾官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