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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执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世荣与闵维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执保字第72号原告:闵维奇,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告:陈世荣,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担保人:邓晓东,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德阳市。担保人:闵郭全,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闵维奇诉被告陈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闵世荣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世荣挂靠的案外人中江县东城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中江县元兴乡人民政府灾后重建工程在中江县财政局应领取的工程款在550000.00元范围内暂停支付。案外人邓晓东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江府房私字第××号、建筑面积122.3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2014)行审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7.47平方米]、闵郭全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中江县服装城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片字第××号、建筑面积136、6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2003城)字第××号]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陈世荣挂靠的案外人中江县东城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中江县元兴乡人民政府灾后重建工程在中江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应领取的工程款在550000.00元范围内暂不予支付。二、对担保人邓晓东自愿以其所有的提供担保的位于中江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江府房私字第××号、建筑面积122.3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第××]。查封期间,由邓晓东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毁损、出租、抵押等。三、对担保人闵郭全自愿以其所有提供担保的位于中江县服装城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片字第××号、建筑面积136、6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闵维奇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毁损、出租、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