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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91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职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员彭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认识在湖北省恩施市出差的被害人刘某,后多次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并拍摄其裸照和视频。同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以将上述裸照、视频在互联网及被害人公司传播相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后被害人刘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汉阳区世纪龙城支行向被告人李某账号为62×××06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1万元。此后,被告人李某仍继续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勒索财物。次日,被害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被告人李某约定在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人信汇麦当劳餐厅内交付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某在与刘某见面拿钱时被布控在此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通知书凭条、便条等书证以及被告人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布他人隐私照片、视频相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人民币5万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对应既遂部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立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