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民三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生与被告肖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生,肖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耒民三初字第336号原告张新生。。委托代理人严皓,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一芳。。原告张新生诉被告肖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因本案标的额低于湖南省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依法由审判员张志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新生的委托代理人严皓、被告肖一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4日,被告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3分,每三个月付息一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经原告催讨,被告于7月5日归还了2万元借款,还有1万元没有归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万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利率约定为3分。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3万元借款,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了借款金额,约定月利率3分即30‰,每月应付息900元,每三个月付息一次。但被告未按期限支付利息,经原告催讨,被告仅在7月5日返还原告借款2万元,尚欠借款1万元至今未返还,从而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被告的辩述证实,经当庭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借款3万元,被告出具借条,确认了借款金额,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全部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余欠借款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期借贷基准月利率为4.67‰,因此,在此期间一年期民间借贷月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8.68‰,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为30‰,超过了法律限制性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30‰中的18.68‰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由于本案标的额低于湖南省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525元的30%,本院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一芳返还原告张新生余欠借款1万元,并按月利率18.68‰自2015年2月15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新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25元,被告应在执行中清偿。原告预交的另25元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志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邓韦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