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管池湖诉闫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池湖,闫明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438号原告管池湖,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闫明喜,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池湖诉被告闫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管池湖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金玉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卓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