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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典霖与汤凌伟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典霖,汤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李典霖,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汤凌伟,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申请人执行人李典霖与被执行人汤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汤凌伟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长天路12号3栋*单元3楼7号房屋一套,已被本院以(2015)成华民保字第2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该房屋设置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该房屋暂进行评估、拍卖。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 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