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商终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建伟与朱晓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晓凯,李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凯,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伟,农民。委托代理人:吕华兴,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晓凯为与被上诉人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5)丽缙壶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晓凯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晓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其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晓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上诉人朱晓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允平审 判 员 陈俊明代理审判员 翁王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