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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陆文明与纪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文明,纪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904号申请执行人陆文明,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纪风,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陆文明与被执行人纪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现金300000元及利息18000,承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94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陆文明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振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