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全一与解修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一,解修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530号原告刘全一。被告解修本,年龄不详。原告刘全一与被告解修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购买原告红砖。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欠原告砖款10800元。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偿付欠款10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全一对被告解修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全部退还原告刘全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