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尤凤堂、尤凤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凤堂,尤凤慧,尤凤涛,王俊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尤凤堂,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证件号码132903196907268213,汉族,华北油田职工,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尤凤慧,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证件号码132903197410158224,汉族,华北油田职工,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尤凤涛,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证件号码132903197205308211,汉族,华北油田职工,住任丘市被执行人王俊莲,女,1959年6月30日出生,证件号码210321195906300027,汉族,农民,籍贯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3367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华北石油华苑二区21号楼1单元202室(证号:河房权证瀛字第××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尤凤堂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兵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