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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申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天顺与贾麦长劳务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2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天顺,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商水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麦长,男,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住商水县。再审申请人王天顺与被申请人贾麦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天顺申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经调卷复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天顺申请再审未能提出合法有效的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天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彦兵审判员  陶 贺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