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7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牟东瑜与付云菊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东瑜,付云菊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7867号原告牟东瑜,女,195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西段314号1-4。被告付云菊,女,199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大安办事处花果山村坊碑村民小组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东瑜与被告付云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东瑜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付云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东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东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牟东瑜负担。审判员 龙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