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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2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鹤壁市鹏程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470-1号原告鹤壁市鹏程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遵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振兴,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鹤壁市鹏程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鹤壁市鹏程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鹏程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鹏程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98元,减半收取1164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6649元,由原告鹤壁市鹏程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兴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