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龚永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龚永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179-1号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清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莎,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永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龚永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龚永会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处的保险理赔款70900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龚永会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处的保险理赔款7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先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