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4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汇通信城租赁有限公司与何明洋、魏小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何明洋,魏小桃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4294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延鸽,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明洋,男,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库尔勒市。被告魏小桃,女,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住库尔勒市。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明洋、魏小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01.27元,退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