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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徐介成与被告赖有智、张清华、肖坪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介成,赖有智,张清华,肖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徐介成,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迎安镇。被告赖有智,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江安镇。被告张清华,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柏溪镇。被告肖坪,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桐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介成与被告赖有智、张清华、肖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介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徐介成负担。审 判 长  尹小勤人民陪审员  邓 艳人民陪审员  肖永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