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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板民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纪庆现与莒南县联强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庆现,莒南县联强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板民初字第287-1号原告:纪庆现,农民。被告:莒南县联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板泉镇庞疃村。法定代表人:纪庆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庆现与被告莒南县联强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庆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莒南县联强纸业有限公司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莒南县联强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3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汲传国审 判 员  邹剑飞人民陪审员  柳洪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