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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执字第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解雪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解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081号罪犯解雪,女,1973年2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07)曲中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42000元。被告人解雪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4月2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解雪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尹丽、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解雪的考核结果,以罪犯解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解雪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病犯,现刑罚执行已达8年零7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0年7月16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25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解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解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