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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申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菊、周齐忠、李会珍、周玉娇、周娟、周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杨再云、何仲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3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菊。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齐忠。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会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玉娇。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童。上述二再审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王菊。系周娟、周童之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再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何仲明。再审申请人王菊、周齐忠、李会珍、周玉娇、周娟、周童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杨再云、何仲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菊、周齐忠、李会珍、周玉娇、周娟、周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张 宇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