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民初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白小丽与刘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丽,刘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3089号原告白小丽,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刘晓娟,女,现住巴林右旗。原告白小丽诉被告刘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艳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7日,被告从我处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三个月内偿还,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枚借条,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晓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白小丽借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应收取的650元由原告白小丽承担125元,由被告刘晓娟承担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