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学奎与被执行人苟尚文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学奎,苟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黎学奎。被执行人苟尚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学奎与被执行人苟尚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谈话后,被执行人苟尚文于2015年10月26日将本案执行款2877元全部交付法院,10月29日申请人黎学奎领取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临潭县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玲芳审判员 王巨莲审判员 唐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