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贡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查果与赵守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贡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贡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果,赵守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贡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查果,女,藏族,于1986年3月7日生,系西藏贡嘎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赵守善,男,汉族,于1968年9月28日生,系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打工,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查果与被执行人赵守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西藏贡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贡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大女儿索朗曲珍(别名:赵生娜)由原告查果抚养,小女儿由被执行人赵守善抚养。现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赵守善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将大女儿索朗曲珍送到申请执行人查果处)。因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9月18日将该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居无定所,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地址,故申请人查果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的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待以后找到被执行人赵守善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2015)贡执字第19号查果与赵守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次仁曲珍代理审判员 旦增曲扎代理审判员 白玛扎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普布卓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