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东帅与张政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帅,张政,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291-2号申请执行人刘东帅,女,1986年6月6日生,汉族,山东航空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政,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华,女,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东帅与被告张政、李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上述财产短期内无法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