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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济南盎然商贸有限公司与李鑫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盎然商贸有限公司,李鑫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济南盎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西侧世纪财富中心AB座512-514室。法定代表人沈玉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良磊,山东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鑫琛,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济南盎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鑫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济南盎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盎然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盎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南盎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位小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