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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海勇与陈海飞、杨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勇,陈海飞,杨日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87号原告:陈海勇。被告:陈海飞。被告:杨日锋。原告陈海勇与被告陈海飞、杨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俩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丽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海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飞、杨日锋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俩被告是夫妻关系。2015年8月21日,被告陈海飞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亲笔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收存。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俩未予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海飞、杨日锋应偿付原告陈海勇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陈海飞、杨日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黄淑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