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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春秀与韩同辉、石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秀,韩同辉,石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秀,女,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韩同辉,男,汉族,住聊城市广平乡。被执行人:石哲,男,汉族,住茌平县。杨春秀与韩同辉、石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春秀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冻结石哲的工资账户存款40万元,实际冻结1021元,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无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