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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训钢与金晓征、张玲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训钢,金晓征,张玲玲,陈如高,叶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306号申请执行人朱训钢。被执行人金晓征。被执行人张玲玲。被执行人陈如高。被执行人叶晓军。本院在执行朱训钢与金晓征、张玲玲、陈如高、叶晓军(2015)金浦执民字第23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23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