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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金寅锋、王佳娜与上虞市城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寅锋,王佳娜,上虞市城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寅锋。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佳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城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伞业工业园区第1幢1001室。法定代表人王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龙、汪义华,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寅锋、王佳娜因与被上诉人上虞市城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寅锋、王佳娜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寅锋、王佳娜撤回上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寅锋、王佳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7236元,由上诉人金寅锋、王佳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小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