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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8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芳芳电脑耗材批发部与牟芳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芳芳电脑耗材批发部,牟芳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646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芳芳电脑耗材批发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天城大道827号,组织机构代码57341366-2。负责人朱淑芳。委托代理人向绍明,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芳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调解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已于2015年9月18日支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夏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