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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849号原告高某某,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刘某,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刘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改艳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