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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井山、杨万民、李文忠与被执行人袁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井山,杨万民,李文忠,袁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394号申请人马井山。申请人杨万民。申请人李文忠。被执行人袁国成。申请人马井山、杨万民、李文忠与被执行人袁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国成长年不在家,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宗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