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位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861号原告位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审理原告位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位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马秀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乃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