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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鄯民二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陈宝林与刘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林,刘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鄯民二初字第928号原告陈宝林,男,汉族,1958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新疆昌吉市。委托代理人柳凯,鄯善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伟,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福建省泉州市X。原告陈宝林与被告刘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柳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20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月利息2%;2013年3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7万元,年利率30%。2014年年底,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本息,但被告一直推拖不还,不得已,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金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的内容为:“兹向陈宝林借出现金¥: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利息按二分。”2013年3月10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为:“甲方借贷给乙方刘金伟用于开采石材,双方同意达成如下约定:一、借款金额为大写伍拾万元正(500000元)年利率为30%,每年年底一次性支付利息;二、甲方如中途有急用,提前一月告知乙方,乙方保证于次月将所需资金支付甲方;三、以上两条,若乙方不能履行,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013年3月18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向被告卡上转入了37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于2012年2月20日给原告出具的一张借条、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的协议、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被告提供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及2013年3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年利率30%后,原告又于2013年3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提供借款370000元有被告于2012年2月20日给原告出具的一张借条、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的协议和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向被告卡上转入370000元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佐证,事实清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给被告借款100000元的利息算至2015年9月21日应从2012年2月20日开始计算,本息合计为100000元+100000元×(24%÷12)×43个月=186000元;原告给被告借款370000元的利息算至2015年9月21日应从2013年3月18日开始计算,本息合计为370000元+370000元×(24%÷12)×30个月=592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86000元+592000元=77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金伟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偿还原告陈宝林借款77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800元,由原告承担220元,被告承担115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际清审 判 员  殷桂贤人民陪审员  史芳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 员代  婷  附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